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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收入分配改革是共同富裕重要抓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李超宏观研究与资产配置 Author 浙商李超宏观团队


来源:李超宏观研究与资产配置

作者:李超为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内容摘要

 

>> 核心观点

 

收入分配改革旨在形成橄榄型收入结构实现共同富裕,这无法一蹴而就,而是逐步的结构转变过程。我们认为,政策路线图或将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调节高收入三方面推进。其重心分别在于:打通向上流动通道;发展产业等市场化方式增收;从财产性收入、财富差距入手调节高收入,并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同时遏制非法收入,保障社会公平提升勤劳致富风气。海外国家有效控制贫富差距并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的核心是依赖二次分配。

 

我们认为,收入分配改革中部分规范类政策或会带来短期情绪扰动,但不会对经济节奏带来实质性冲击,同时更应重视政策路线图中包含的积极因素,长期来看有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继续提示,2021年中国下半年信用收缩之后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增大,货币政策逐渐走向放松,无风险收益率继续下行并形成股债双牛。

 

>>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关键在于打通向上流动通道

 

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高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重点对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举措可分为三大类,第一是增加居民收入,例如提高劳动报酬在要素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以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第二是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人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居住等的困难。第三是打通向上流动通道,主要包括改革户籍制度,保障教育公平,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反垄断政策规范垄断企业行为,释放中小企业活力。我们认为相比于前两类,打通向上流动通道更为根本,不仅从收入回报上,更能从精神回报(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上激发中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更能持续地推动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

 

>> 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更需注重产业增收

 

我们认为,未来实现低收入群体增收不能仅靠社会保障的“外部助力”,更需要以产业扶贫等市场化方式激发低收入群体的“内生动力”。结合我国脱贫攻坚实践经验,通过发展电商、光伏、家政、乡村旅游、农村社会化服务等产业以及对外劳务、发展边贸等市场化方式有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此外,企业结合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和自身特点,开展相应扶贫项目,是促进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重要举措。

 

>> 合理调节高收入的关键在于财产性收入的调整

 

工资性收入差距在个人所得税累进机制的作用下有所对冲,对高收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财产性收入的倍差较工资性收入的倍差更大,值得重视。同时,作为资产的房产价格变动更大地拉开居民间的财富差距。我们认为,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调节高收入的措施还需在缩小财产性收入、财富差距上发力。一方面,逐步降低居民财富增长对房地产的依赖性,以此合理调节高收入。另一方面,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使更大群体能够提高财产性收入,而非少数人获取。

 

>> 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下,北欧五国以及日德等国的居民收入结构明显呈橄榄型

 

北欧五国以及日本、德国是全球贫富差距控制的领头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北欧各国的居民收入结构具有较为明显的橄榄型特征,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明显较高。二是除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较高外,北欧等国的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同样较小。我们认为海外国家有效控制贫富差距并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的核心是依赖二次分配。二次分配主要表现为税收政策和社保福利体系。一是依赖高税收,除了全球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外,上述国家在财产税、资本利得税等领域均有较强的征收力度;除此之外,日本、芬兰、丹麦等国也在遗产税领域征收重税,通过打破巨额财富的隔代传递平衡贫富差距。二是均有高度发达的转移支付体系。通过高税收对富人的边际收入和存量财富征税,再通过福利体系转移支付给低收入群体,与此同时还提供均等化的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等,帮助低收入家庭提升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逐步向中等收入群体转换。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规范类措施力度过大

 

正 文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关键在于打通向上流动通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目标

 

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政策导向,在当前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下其重要性更加突显。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指出,“要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健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要扩大人力资本投入,使更多普通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我们认为,实现美好生活,缩小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意见》指出,浙江省推动到2025年,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作为全国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首先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到2025年,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50万元的群体比例达到80%、20—60万元的群体比例力争达到45%。

 

> 高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重点对象

 

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家庭的年收入在10万至50万元之间为中等收入群体,收入不达10万元标准的则划归为低收入群体。照此标准,我国大约有5亿左右的中等和高收入人群,其中高收入人群不足1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大约4亿,占整体人口比例不足40%,低收入群体占比超过60%,李克强总理曾指出有6亿中低收入及以下人群。我国收入结构现状决定了我国构建橄榄型社会的关键在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吸纳更多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等群体具有收入相对较低、群体数量大、增收潜力大的特征,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对象。“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以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等为重点,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据官方数据,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规模达909万人;2020年中国农民工数量超2.8亿;中国技能劳动者已超过2亿人,占就业总量比例从前几年的20%提高到26%,其中高技能人才超过5000万人。

 

>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根本上在于打通向上流动通道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举措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增加居民收入,二是降低居民生活成本,三是打通向上流动通道。我们认为,相比于增加收入和降低居民成本,打通向上流动通道更为根本,不仅能够从收入回报上,更能从精神回报(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上激发中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更能持续地推动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

 

在增加居民收入方面,相关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提高劳动报酬在要素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以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增加收入类政策能够直接提升居民的收支状况,帮助更多人群收入水平达到中等收入人群标准,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直接手段。

在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方面,相关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人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的困难、推行稳物价等民生保障措施,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增加收入类政策能够减小居民必要开支,有助于居民财富积累以及提升其他方面的消费,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间接手段。

打通向上流通机制目的在于增加人口的纵向流动,防止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固化,为个人提供更多上升机会。相关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改革户籍制度,保障教育公平,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反垄断等。

第一,保障教育公平是实现向上流通机制的基本前提。教育公平的实现,一方面需要促使教育资源均等化,优质教育资源向更多落后地区的学校流动,而非过度集聚。《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共享“互联网+教育”优质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双减政策,提升在校学习质量,而非校外培训导致学科教育的不公平竞争。

 

教育部今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取缔中小学校外培训、强调提升学生在校教育质量,提升学生受教育公平程度。维护教育公平将改善社会流动性状况,为低收入人民提供更为通畅的上升渠道,有利于激励其通过教育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第二,职业技能培训有望加强,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人、农民工等职业培训、职称评定,拓宽向上流通的渠道。今年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要统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十四五”规划中也提到要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广泛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例如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返乡创业人群有1000万左右,加上种植户、农资、农产品贸易商等,新型职业农民总量已超过2000万人。职业培训力度在未来将进一步增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发布《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明确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以上。同时,教育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提出使职业院校成为就业创业培训的重要阵地,职业院校年承担补贴性培训达到较大规模,到2022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5000万人次以上。加大职业培训将提升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素质,进而提升农民工及工人等群体的平均薪资,助其加入中等收入群体。

 

第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助于打通农村转移人口转变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通道。户籍制度改革将便于外来人口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减小由于户籍原因导致的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意见》中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 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

 

第四,反垄断政策规范垄断企业行为,打破垄断壁垒,释放中小企业活力,给更大就业群体向上流通的机会。一方面,中小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至2020年,民营企业创造的就业岗位占比达到8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利好的市场环境能够促使其扩大用人需求,为更多人提供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反垄断也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机遇,随着中小企业发展水涨船高,有助于更多群体增加收入,实现更大的个人和社会价值。

 

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更需注重产业增收

 

我们认为,未来实现低收入群体增收不能仅靠社会保障的“外部助力”,更需要以产业扶贫等市场化方式激发低收入群体的“内生动力”。

 

> 社会保障是最后兜底

 

我国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实现为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供了宝贵经验,我们认为,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脱贫攻坚战的框架或是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路径的重要参考。2015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在涉及要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时,提出了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具体指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脱贫规划为:到2020年,产业扶持3000万人脱贫;转移就业解决1000万人脱贫;易地搬迁解决1000万人脱贫,总计5000万人左右。此外2000多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总体来看,超40%的贫困人口脱贫计划依靠产业扶贫实现,兜底保障措施覆盖约29%的贫困人口。

 

兜底保障要求“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是防止低收入群体返贫,守住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

 

> 通过发展产业等市场化方式是实现低收入群体增收的“内生动力”

 

从我国已有的脱贫攻坚实践经验来看,通过发展电商、光伏、家政等产业以及对外劳务、发展边贸等市场化方式亦有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此外,加大乡村旅游、农村社会化服务业等农村新业态发展,也有助于加快农村现代化,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渠道。据农业农村部、文旅部数据,2019年乡村休闲旅游接待游客约32亿人次,营业收入达8500亿元,直接带动吸纳就业人数1200万,带动受益农户800多万户,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现途径。2021年7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攻方向之一,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农资企业、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涉农组织向农业服务业延伸,探索建设多种类型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业全产业链,提供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服务。

 

一方面,产业扶贫政策相对于高福利国家社会救济政策,在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同时,避免了直接以补贴的方式扶持低收入群体导致的懒惰问题,与“人人共建、共富”、“勤劳致富”的的共同富裕理念吻合。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

 

另一方面,产业扶贫提升了低收入群体的就业能力,并综合提升要素生产效率,有助于构建低收入群体长期增收的“内生动力”。产业扶贫项目在各地的开展,不仅创造就业和收入,同时提升了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技能,促使劳动要素质量的提升。

企业结合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和自身特点,开展相应扶贫项目,是促进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重要举措。在目前的上市企业中主要有以下扶贫方式:第一,参与建设电站并开展光伏扶贫、投资当地农业养殖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多条产业链,提升当地产业“造血”功能助力地区脱贫攻坚;第二,部分企业通过捐助物资与现金、设立扶贫基金等直接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收入;第三,部分企业通过开放更低门槛的借款政策等金融渠道间接对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帮扶。

 

合理调节高收入的关键在于财产性收入的调整

 

> 当前我国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缩小差距举措有待提升

 

工资性收入差距在个人所得税累进机制的作用下有所对冲,对高收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累进一共分为七级,边际税率从3%上升到45%。实行超额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较多的税,对低收入者课以较少的税甚至不课税,从而调节不同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缩小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倍差较工资性收入的倍差更大,值得重视。对我国而言,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构成包括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入。由于数据可得性原因,我们使用城镇与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数据作为替代来观察财产性收入差距,若以高收入群体与非高收入群体的划分,我们预计财产性收入差距将更大。2013年至2020年间,平均每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较农村居民均高出10倍以上。在居民人均工资收入上,城镇居民较农村居民则高出4倍左右,差距倍数较财产性收入较小。

 

在居民收入中,虽然只将居民所拥有的房产租金计入财产性收入,但我们认为,作为资产的房产价格变动更大地拉开居民间的财富差距。在居民住房资产差距上,城镇比农村倍数由2013年的5.7倍,上涨到2019年的8.4倍,住房资产显著扩大了城乡居民间的财富差距。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房产税、遗产税等对缩小财富差距的措施较为不足,对财产性收入差距、财产增值带来的财富差距调节较弱。因此,我们认为,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调节高收入的措施还需在缩小财产性收入、财富差距的方向上发力。

 

> 财产性收入的调整措施在于“一降一升”

 

我们认为,为对冲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以及房地产带来的财富收入差距,可通过“一降一升”合理调节高收入,并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

 

“降”是指降低居民财富增长对房地产的依赖性,以此合理调节高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负债情况调查》显示,在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中,住房资产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为59.1%,高于美国28.5个百分点。此外,我国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20.4%,比美国低22.1个百分点。在“房住不炒”政策基调,以及“三条红线”、征收房地产税等政策导向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通过炒作房地产投机获利的机会。

 

“升”是指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使更大群体能够提高财产性收入。应当扩大居民的财富保值路径,完善资本市场,丰富适合不同人群的理财产品,使更多群体能够得到财产性收入。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到,要“支持浙江率先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此前,集体土地需要由政府征收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交易,而政府也利用土地出卖价值与征收价值之间的差额收益来推动经济增长。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使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更多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们享有,从而提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取缔非法收入保障社会公平,提升勤劳致富风气

 

《经济大辞典》对非法收入的定义为:“非法收入在我国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取得的财物.如用非法倒卖物资、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居间牟利、弄虚作假、骗钱牟利、坐地分赃等手段攫取的非法收入。

 

当前有少数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暴利的现象客观存在,阻碍了社会公平。例如,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查显示,某明星通过拆分合同偷逃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少缴税款等方式,偷逃税款共计2.55亿元。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苟文均表示,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然存在,转移非法资金、洗钱犯罪问题非常突出,严重损害了市场生态、金融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取缔非法收入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非法收入如果不予以取缔,会使得少部分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大量财富,进而导致社会贫富分配差距拉大,严重影响社会公平。例如,作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E租宝”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短短7个月间,先后吸收115万余人共计762亿余元,由于被告人肆意挥霍,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给社会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取缔非法收入有助于提升勤劳致富风气。一方面,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能够给不法分子以警醒,使其不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暴利。另一方面,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有助于收入分配合理化,促进社会公平,使更多人通过勤劳致富。

 

海外国家如何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我们曾于前期报告中指出,北欧五国以及日本、德国是全球贫富差距控制的领头羊。从收入群体结构来看,北欧各国具有较为明显的橄榄型特征,表现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明显较高。根据OECD于2019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以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3/4-2倍之间划分中等收入群体,北欧五国中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冰岛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分别达到69.0%、68.3%、70.8%、65.2%和71.9%,日本、德国分别达到65.2%和63.9%。相比之下,美国和中国同期的中产阶级比例仅51.2%和48.2%(鉴于各国统计制度差异,各国数据的统计时间存在小幅差异,本文以OECD的报告统计结果为准)。

除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较高外,北欧等国的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同样较小。根据OECD对收入分配的统计维度,我们使用十等分法来衡量居民的收入结构分布,分别是P90/P50、P90/P10和P50/P10比值。其中P90代表收入最高的前10%,P50代表居民收入的中位群体,P10代表收入最低的前10%。通常P90/P50比值反映了高收入人群与中等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P90/P10比值反映总体贫富差距或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P50/P10比值反映中等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从数据来看,北欧五国以及德国日本的中等收入人群与高收入人群的贫富差距较小,均小于2;美国、英国等国的最新数据均大于2。此外,北欧国家中等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贫富差距同样较小,均位于2以下,美国、英国均位于2以上。

我们认为海外国家有效控制贫富差距并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的核心是依赖二次分配(详细请参考前期报告《海外国家如何缩小贫富差距》)。二次分配主要表现为税收政策和社保福利体系。一是依赖高税收,低贫富差距国家税收收入在GDP中的占比较高,基本接近40%,远高于OECD国家平均33%的水平。除了全球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外,上述国家在财产税、资本利得税等领域均有较强的征收力度;除此之外,日本、芬兰、丹麦等国也在遗产税领域征收重税,通过打破巨额财富的隔代传递平衡贫富差距。

 

二是均有高度发达的转移支付体系,上述国家在全民医保、义务教育、失业福利等领域均对普通群众实行较大力度的补贴,政府支出在GDP中的占比全部接近或超过50%。全民医保方面,上述国家均具有较高的医保覆盖率,且多数具有阈值上限限制,一旦医疗费用超过阈值政府便予以全额补贴,减少了重疾治疗费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义务教育方面,上述国家的义务教育期限大多覆盖至大学前(期限10年或以上),日本甚至对部分贫困家庭提供大学义务教育。失业福利方面,上述国家均对失业居民设有较高的失业金和培训支持。

 

综上,上述贫富差距控制良好的国家在二次分配体系主导下全部具有高税收和高转移支付的特征。通过高税收对富人的边际收入和存量财富征税,再通过福利体系转移支付给低收入群体,与此同时还提供均等化的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等,帮助低收入家庭提升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逐步向中等收入群体转换。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规范类措施力度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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